二十大代表风采|新时代“追风者”武钢:让中国风机走向世界******
中新网乌鲁木齐10月11日电 题:新时代“追风者”武钢:让中国风机走向世界
作者 苟继鹏
“在达坂城安装成百上千台风机、制造出中国人自己的风机、让中国风机走向世界。”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风科技”)党委书记、董事长、总工程师武钢近日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说,这曾是他的“三个梦想”。
武钢说,实现这“三个梦想”的过程,正是中国风电行业从最初步履蹒跚到如今自主自强的一个缩影,亦是中国风行业电创新驱动、高速发展,在装机规模、环境适应、装备经济性和可靠性、产业整体竞争力迈上新台阶的生动演绎。
昔日以大风闻名的新疆乌鲁木齐达坂城,是武钢的逐梦之地,也是中国风电行业的摇篮。35年前,武钢选择做一名“追风者”,他接任了达坂城风电场场长。彼时的中国风电行业方兴未艾,而达坂城是这个行业的一块“试验田”。
武钢回忆道,在创业初期,中国大部分风机都还依靠进口,价格高、故障率高、维修成本高。这种受制于人的现状令他暗下决心,一定要造出中国人自己的风机。功夫不负有心人,他们研制的首台风机国产化率为33%,至第10台机组投产时,国产化率达已到96%。
但武钢并不满足于此。2005年,他带领金风科技研制的1.2MW直驱永磁风力发电机在新疆达坂城风力发电厂试运行。这是中国第一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兆瓦级风机,由此,中国风机制造技术“更上一层楼”,可与国际领先技术同台竞技。如今,金风科技加快智能风机系列产品技术变革,机组采用直驱永磁与中速永磁“双轮驱动”技术路线,产品在智慧感知、智慧诊断、智慧协同方面实现智能化全面升级。
武钢展示金风科技制造的风机模型。 受访者供图如今,迎风转动的“大风车”成为达坂城新的代名词,达坂城风区已是中国风电行业的“样板间”,一如武钢所想的那样,成百上千的国产风机将源源不断的劲风转化为绿电照亮千家万户。“从进口到自主创新实现国产化,我国风电产业已经自主崛起,最初的那张白纸已是一幅璀璨壮丽的画卷,能源的饭碗已经逐步被我们端牢在自己手里。”武钢说。
武钢还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风电产业取得骄人成就,在全世界新能源装备格局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已形成了一个涵盖风电开发建设、设备制造、技术研发、检测认证、配套服务的完整风电装备制造产业链。同时,中国风电还积极“走出去”,为全球能源转型作出了贡献。
多年来,金风科技立足新疆,走向全国乃至世界。今年9月,金风科技成功签约乌兹别克斯坦Zarafshan500MW风电项目,实现了其在乌兹别克斯坦市场的重大突破。据介绍,此项目是金风科技在乌兹别克斯坦乃至中亚最大单体项目,建成后将明显改善当地的电力结构,满足50万户乌兹别克斯坦家庭的电力需求,每年将减少110万吨二氧化碳排放。
武钢表示,新疆周边的国家风能资源的储备也非常丰厚,可以把新疆的装备制造业和周边国家的能源转型有机结合,通过能源纽带来促进新疆经济发展,未来的前景广阔。
据统计,截至目前,金风科技制造的风机在全球累计装机超4.5万台,容量超过89GW,其业务遍布全球38个国家地区和中国国内30个省区市。并连续11年保持中国风电装备行业市场占有率第一,连续7年位列全球风电装备行业市场前三甲,在中国风机出口市场份额中占比60%。(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